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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工程款拖欠糾紛如何處理?工程欠款和墊資的區別?
(2021-04-05 19:53:04) 債權債務 - 在工程行業內,工程款拖欠糾紛案件時有發生,拖欠工程款的原因各種各樣,受到損失的就是當事人的利益,在現實中,要想要到工程款是很難的,遇到這些問題還是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下面就問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工程款拖欠糾紛怎么處理?工程欠款和墊資的區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21工程款拖欠糾紛如何處理?
找當地的建委清欠辦,他們會在中間調解,如果雙方不能調解或協商不成的話,可以收集好相關證據材料起訴至法院。
拖欠工程款是工程糾紛中常見的糾紛類型之一,出現拖欠工程款的情況不同,其處理方式也有不同。譬如對于因沒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行為,應當通過專業的建設工程律師盡快取得法院生效判決,理由是如果沒有法院的生效判決,任何強制措施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有取得生效判決方能通過法院采取強制措施。
(一)對于因沒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處理方法。
由于全國建筑市場的不景氣,發包人也面臨著巨大資金壓力,導致許多發包人無力支付工程款。但經過進一步了解,會發現很多發包人的公司雖然無力支付,但其股東個個“都富得流油”。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違反分包和非法轉包造成的,實際施工人在起訴發包人時應當同時將業主(包括開發商、政府、項目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這樣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幾率。
2、通過專業的建設工程律師盡快取得法院生效判決。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時,往往存在觀望和僥幸心理,期待發包人能良心發現,進而錯過了最好的訴訟時機。如果沒有法院的生效判決,任何強制措施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有取得生效判決方能通過法院采取強制措施。
3、就建設工程主張優先受償。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主張就涉案工程優先受償,而不專業的律師往往不知道或者不會合理使用此條法律規定。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查封被執行人財產主要是賬戶,很多發包人賬戶中雖然沒錢,但該賬戶如果不能使用對其影響巨大,其在賬戶被封后往往會積極解決欠款問題。如果經法院調查確定發包人無執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師)就不再繼續處理或者不知道如何處理了,其實此時可以因發包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而申請發包人公司破產,在清算過程中查找股東有無違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經查實可依法向股東主張權利。同時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高消費等措施,實現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二)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處理辦法。
1、以發包方的甲方尚未支付為理由,拒不支付。
應對辦法:將發包方的甲方列為被告(有依據)或第三人,在一個案件中處理。同時,法院通常對于只有發包方的甲方支付工程款后,發包方才支付給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約定也是不支持的。當然需要有經驗的律師整體把控,方能實現目的。
2、以質量或工期延誤為由拒不支付。
應對辦法:關于質量和工期延誤問題,法律均有明確規定。例如:擅自使用不得就質量問題主張權利,未支付進度款工期順延等。施工方應當通過專業的律師區分質量或工期延誤產生的原因,依法確定責任方,進而依法主張權利。不要聘請不專業的律師,讓對方的拖欠工程款的借口“弄假成真”。
3、以存在變更或增項為由拒不支付。
應對辦法:關于上述問題,法律亦有明確規定:“增項款應與進度款同時支付”。施工方應當聘請專業的律師,認真研讀合同、認真整理和收集證據、找到法律依據。不要給發包人留下任何拖欠的借口。
4、以施工方中途撤場為由拒不支付。
施工方中途撤場通常是因為發包方違約或者第三方原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施工人在主張工程款時,一定要重視證據的收集,保留撤場不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證據,保留已完工程量的證據。如果證據不完整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收集證據。
工程欠款和墊資的區別?
墊資:未約定的,不支付利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工程欠款:未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利息。有約定的,從其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怎么預防拖欠工程款?
(一)嚴把合同關,有關工程款支付的條款應盡量細化
為了規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配合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的實施,專門擬定了一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該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以及“工程質量保證書”等部分組成,合同條款格式嚴謹,且與《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相一致,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施工單位的正當權益。
在對工程合同有關工程款條款進行審核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工程款支付時間應明確
對于預支款,應嚴格按照示范文本的規定,開工前七日內支付,否則施工企業有權停工。對于工程進度款應留意兩個題目:一是工程進度款的計算,一般規范的作法是施工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在七日內應當核定,七天內不予核實的,施工人開列的工程量視為被認可。二是工程進度款的支付。規范的作法是雙方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逾期不支付,又不能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
2、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應具體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約定,有關賠償承包人的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應在專有條款中約定。比如說可以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約定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金額的1%支付違約金。
3、工程結算款支付與分部分項工程或施工人承包工程竣工掛鉤
一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發包人支付工程結算款,但是全部工程驗收還是承包方的施工部分竣工驗收并不明確,有時發包方往往聲稱由于部分工程(往往是一些小的掃尾工程)未完工,無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而不支付早已完工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結算款。
(二)應用法律規定以保護自己正當權益
由于建筑工程領域拖欠工程款題目的嚴重性,根據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有些規定是對建筑工程施工企業相當有利的,如何利用目前法律的相關規定,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是每一個建筑工程施工企業應當關注的。以下幾點相關法律規定建筑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學習并具體應用。
1、工程款優先支付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公道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最高院在2002年6月27日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題目的批復》,明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同時也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條件、時間限制及優先權的具體范圍。
2、不及時竣工驗收情況下工程造價結算款的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發包方往往以各種理由拖延結算,但卻在事實上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嚴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當權益,造成大量工程拖欠款的發生。針對這一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按照示范文本之規定,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并在確認后及時付清結算款。按照最高院的這一規定,假如發包方不按這一條款及時結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見,就應當按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款。
3、實際施工人的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包責任。”這一規定的進步意義在于在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要求實際施工人所實施勞務的受益人,即建筑工程的發包人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律責任,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對實際施工人的保護。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案件若干題目的解釋第17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息。”同時該解釋第18條規定了利息計付的時間:“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算。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一)建筑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題目的解釋》中還有其他一些條款也是施工企業應當學習和領會的,比如說“黑白合同”的效力、無效合同的處理、代墊資題目、工程量的確定、工程質量認定等等,這些規定都與建筑工程施工企業的親身利益息息相關,是施工企業必須留意學習和領會的。
(三)認真做好工程簽證,加強工程索賠
“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是破解低價中標的鑰匙。根據國際貫例,簽證一般能占到工程總造價的7%,而我國建筑商的簽證只占到工程總造價的3%,從這一意義上講施工企業作好工程簽證工作勢在必行。工程簽證的主要情形有:開工延期、圖紙延誤、工期延誤、合同價款調整、工程量確認等等。簽證是一六藝術,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運用現代公關技巧進行簽證;在雙方關系比較融洽時提出簽證;在對方項目經理心情比較好的時候進行簽證;簽證內容具體明確,否則就即是沒簽;要有權簽字人簽收,最好是蓋章。
工程索賠是指在建筑商合同履行過程中,即按照發包人的指令和通知進進施工現場后,一旦碰到不具備開工條件、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工期延誤、以及合同約定的可以調整單價的材料價格上漲等,在發包人拒盡簽證的情況下,承包人進行的工程索賠程序。施工企業在進行工程索賠時,應把握三個題目:一是工程索賠是在發包方不同意簽證或不完全簽訂的情況下進行;二是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進行;三是索賠要有確鑿、充分的證據。
(四)防范不按約定付款及異常收款現象
建筑企業工程款收取,是按月度形象進度工作量完成后,向業主收取的,這樣的收款方式,能保證正常的組織施工與工程進度。但是在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場上,一些建筑單位往往采用“異常”收款方式來承諾工程款回收方式,所謂異常收款是指不按月度完成工程形象進度工作量收取工程款的資金結算方式。異常收款承諾按工程某部位完成后收款、按建設單位要求到其指定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或以存吸貸、參建業主的物業、以貨幣資金向建設單位預先支付履約保證金、為業主貸款提供信用擔保、為業主的采購設備及置地等提供支付擔保、為業主辦理非本項目范圍內的收支行為等。異常收款條件下的經營風險是顯而易見的,但施工企業為了謀求工程中標,迫于無奈,只得答應建設單位的苛刻要求,一旦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后續資金張羅發生困難,經營不善或房地產項目銷售不暢等,施工企業將承擔工程施工投進和履約保證金不能按約回收等連帶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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